【最佳影“骗”(四)】:看不清的爱人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5:36:36

长久而言,电站持有是一种收益较稳定的业务。

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将在价格、并网和补贴方面对分布式光伏给予鼓励。《通知》中最受业界关注的是: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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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一、资金安排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市、区按照2:8比例,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业主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二)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申报,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奖补资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函(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佛山供电局。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1.奖励范围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复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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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部门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1.补助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

六、其他事项(一)诚信申报。四、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及个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奖补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4)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联合下达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三)年终未用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投资者再次申报补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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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一)奖补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奖补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报资料真实、齐全,否则承担相关违规责任。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型业主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形成规模,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奖励和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和投资者进行奖励和补助投资者再次申报补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2.奖励标准(1)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达到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4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联合下达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

六、其他事项(一)诚信申报。(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定的奖补名单及由市级承担的奖补金额报市政府审批。(二)奖补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二、奖补范围和标准(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1.奖励范围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各级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复核。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一)奖补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1.补助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型业主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形成规模,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奖励和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和投资者进行奖励和补助。

(三)年终未用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申报,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奖补资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函(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佛山供电局。

(二)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一、资金安排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市、区按照2:8比例,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业主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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